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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子無論賠錢或賺錢,在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後次年申報移轉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要檢附原始交易證明文件,將該筆交易所得合併申報或將財產交易損失扣抵財產交易所得。
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時,就算是賠錢賣房子,國稅局會依照財政部所定的標準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土地增值稅說明:
【土地增值稅永久減半徵收】及【長期持有優惠】自94年2月1日開始實施。
預估自用住宅用地應納稅額,以都市土地面積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七公畝為限,超過部份,請另以一般用地應納稅額預估,二者合計,即為該筆土地預估應納總額。
費用 內 容 稅費
1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按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未達100%
20%
2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按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100~200%者
30%
3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按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200%以上者
40%
4 以上土地:
持有年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
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二十。
持有年限超過三十年以上者,
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三十。
持有年限超過四十年以上者,
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四十。
 
重購退稅要件
節稅項目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適用要件 1.新購土地申報移轉地價,必須超過出售土地申報移轉地價扣除所繳納土地增值稅後
 的餘額。
2.買屋賣屋的期間在2年內,先買後賣、先賣後買都可以。
3.買及賣房子都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
4.新購土地都市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3公畝)或非都市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公尺
 (7公畝);出售土地面積則不受限制。
5.買及賣的土地要同一人名義。
6.要在5年內提出申請。
檢附證件 1.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2.新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3.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4.出售土地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建物證明文件)。
5.原出售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土地所有權人(有)無租賃情形申請書。
申請期限 1.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2.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
申請地點 原出售土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計算方式 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地價-(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地價-已繳土地增值稅)=A(不可為零或負數)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時,已繳的增值稅款可全數退還。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時,可退還相當於A的稅款。
其他規定 重購土地需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從辦妥所有權登記日起,5年內不可以移轉(例如出售或贈與給配偶)或出租、供營業使用,更不能將戶籍遷出,不然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