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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出租車位 須課房屋稅
發佈日期:2016/9/29

大樓住戶利用地下室停放車輛,未收取費用或僅由住戶分攤水電費、清潔費、維護費等,無出租行為,即可免徵房屋稅。但如果住戶將停車位另外出租他人收取費用,因屬營業行為,即應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放車輛,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攤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免課徵房屋稅。

同時,如僅供車位所有權人停車使用,或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時,無償專供其員工停車使用,也同樣免徵房屋稅。

而若是建築物的主建物出租,其地下停車場的停車位,併同提供承租人停車使用,且該停車位非供營業、按車收費或另行出租者,仍有免徵房屋稅的適用,但若僅是地下停車位出租或收費,就應該按照非住家非營業用2%稅率課稅。

官員進一步說,至於大潤發或家樂福等大賣場或百貨公司地下室停車位,與營業具有不可分離關係,本應按營業用3%稅率課稅,但有鑑於停車位嚴重不足的問題,因此對停車位的房屋稅率最高僅訂為2%。

由於建物供停車場使用依地上建物停車場,或地下室停車場及使用情形不同,房屋稅分別以不同稅率課徵或免徵。因此在一般建物地上停車場部分,應課徵房屋

稅,其稅率依收費與否而有不同,收費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核課,未收費者按住家用稅率百分之1.2%核課。

官員進一步解釋,值得注意的是,若是一般建物地上停車場,與其建物中的營利事業無關,且沒有收費,兩者缺一不可才可按照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但若是與營業具有不可分離關係,就應按照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核課。

根據財政部2005年1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5310號函釋,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場使用之房屋,如非屬自用而與營利事業之經營具有不可分離關係,雖未另外收費,仍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地上停車場也同樣適用。

停車位課徵房屋稅概況 圖/經濟日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