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吉家網不動產 
名家觀點/一屋萬稅…假居住正義 真違憲
發佈日期:2016/7/29

前行政院長陳冲先生日前投書「房屋稅違法違憲,不廢也要降」,抨擊者多,支持者少。須先指出,房屋稅形式上合法,實質上未必就合憲!是否合憲還必須符合基本生存尊嚴維護(生存權保障)、量能課稅、稅捐平等、禁止重複課稅、財產稅不得就財產本體課徵與比例原則等原則。

房屋稅、地價稅及薪資所得稅稽徵資料最易掌握,稽徵成本最低,因此成為稅務上的「軟柿子」和「軟土」,各地方政府僅基於純財政收入目的,大肆調漲房屋現值,擴大稅基,其正當性甚為可議。

房屋稅條例近50年來,長期以特別法的地位,排除土地法第187條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征(土地改良物)稅規定的適用,也替廢了房捐條例第6條第2款居民自用之房屋每戶不超過一間者,免征房捐規定所樹立的價值,顯然違背了憲法第15條與第142條前段蘊含的維護基本生存尊嚴要求(生存權保障原則)。

除此之外,房屋稅條例的存在其實還隱藏了一段具有違憲嫌疑,而少為人知的秘辛。依據我國法制作業常規,屬於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的規定稱為「法」;屬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者稱為「條例」。曾經見證從土地改良物稅到房捐、然後又到房屋稅遞嬗過程的前財政部長關吉玉教授就指出:「房屋稅係在土地法尚未完全施行時期之暫時性稅目,如土地法完全施行,則須依該法第185條規定,征收土地改良物稅。今不名房屋稅法,而名房屋稅條例,即有暫時性意義。」資深土地法學者李鴻毅教授也提過:「土地法公布施行後,原應即廢止。」

再來討論量能課稅原則,地方政府無視於當前房價實況,以逆襲的方式回溯十餘年,大幅調漲房屋標準單價,導致絕大部分自用住宅房屋稅違反量能課稅要求。不知道「量能課稅」,究竟是衡量稅捐機關的能力?還是衡量人民的財力來課稅?

以禁止重複課稅言,房屋買賣必須繳納契稅、印花稅、地政行政規費;房屋持有期間必須繳納房屋稅,還須繳下水道建設費、維護費與使用費、工程受益費;於賣出時,尚須繳納不動產交易所得稅,如果是豪宅二年內出售,須繳特種銷售稅;如果房屋再度移轉,則上述各種稅捐又要循環。如果屋主購買汽車代步,又須繳納印花稅、牌照稅與燃料費、停車費,可謂「一屋萬稅(費)」!

目前房屋稅大幅調漲,加上前述重複課稅的結果,即不無可能牴觸收益最高半數課徵原則,而有違憲的嫌疑。

若干地方政府假維護「居住正義」之名,擬採取「逆襲式」調漲房屋標準單價作法,顯然違反「時地禁止」、信賴保護、誠實信用、不溯及既往、公權力逾期不作為失權等原則,其合憲性與合法性,尤屬可議。

單以維護居住正義言,租屋者定期支付租金,而不必繳納房屋稅,而購屋者一次支付相當或超過全部可能租金的價金,還需繳納房屋稅與其他一大堆稅捐,其結果,不是人民買不起或不想買房屋,就是出租房屋必然轉嫁為租金,根本無助於居住正義的實現,甚至適得其反,並肇致惡性循環。

房屋稅制即使還不至於全然違憲,但至少在自用住宅房屋稅部分,有相當程度不合理,而營業用房屋之房屋稅,如實質上已危及業主的合理經濟活動可能性,甚至間接影響消費者基本生存尊嚴時,亦將屬違反憲法保障工作權與生存權的稅制!

(作者是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