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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新制 交易虧損沒申報挨罰3,000元
發佈日期:2017/8/19

台北國稅局表示,自去年1月1日起,凡個人交易房地屬房地合一新制,即使交易虧損,也應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該局已查獲一例因虧損未依限申報,並開罰3,000元。

國稅局舉例,轄區內王先生在去年1月2日以1,000萬元價金取得中山區房屋及土地,並在今年4月2日以800萬元出售,因房地交易虧損,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經該局查獲通知補報並處新台幣3,000元罰鍰。

該局提醒,個人交易屬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或土地,係採分離課稅,即使虧損也要依限辦理申報,如經查獲未依限申報,將處新台幣3,000元至3萬元罰鍰,如有應補稅額,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這兩項罰鍰擇一從重處罰,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