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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例假、休息日可彈性挪移
發佈日期:2017/1/13

〔記者吳柏緯、黃邦平/台北報導〕勞動部發出新函釋,強調只要遵照「七天週期內必須有一日例假」、「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天」兩個原則,例假、休息日經過勞工同意,可以在週期內任意挪移,大幅增加排假的彈性。

一例一休挪移假日排班案例示意表

一例一休在去年十二月底上路前,勞動部先在去年十月以新的函釋解釋勞基法「七休一」的原則,並取消一般情況例假可挪移的規定,避免勞工連續出勤超過六天。不料一例一休上路後,因為無法挪移例假、休息日,造成雇主排班的困擾,勞工也無法依其需要調整假期,造成不小的反彈聲浪。

日前高雄市勞工局更發函希望勞動部能解釋得更清楚。勞動部說明,去年十月施行的函釋主要是避免勞工連續上班超過六天,因此第七天用休息日或例假斷開連續出勤日數,讓勞工休息。若是勞資雙方經過協議挪移例假或休息日,只要遵守「七天週期間有一天例假」與「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天」兩個規範,原則上並不違法。

舉例而言,若一名勞工事前已排定本週例假為一月十日星期二、休息日為一月十四日星期六,按照原本大眾的認知,下一次的例假應該是下個星期二、一月十七日,但經過勞工同意,可以挪至該週期中的其他日期。

如果下週的十七日訂為休息日、廿日為例假,只要十四日的休息日沒有出勤,勞工可以同意十七日休息日停休加班,如此一來,十日與廿日前後兩個例假相隔超過六天,也因為中間有一天休息日已經休假,讓連續出勤未超過六天,就不會因此違法。

勞動部表示,若雇主不遵照兩個原則排班即違反勞基法,可處兩萬至一○○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