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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房貸列扣 僅能擇一適用
發佈日期:2017/1/12

房貸族在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達到節稅效果。但國稅局提醒,若同一年度有承租房屋的租金,則僅能擇一列報,不可同時申報列舉扣除。

依所得稅法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若在同一年度有自用住宅購屋向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與承租房屋之租金支出,就只能擇一適用,不得同時申報列舉扣除。因此,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如果民眾在外租屋同時身上仍揹有房貸,就須衡量哪種扣除額比較符合自身的稅務規劃,擇優申報。

但若在同一課稅年度的不同期間,發生租屋自住及購屋自住的情況,其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與房屋租金支出,如果分別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的前提下,可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申報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2015年1月至6月承租房屋自住,有租金支出12萬元,申報時可扣除限額為6萬元(每年扣除上限12萬元×6/12個月=6萬元);而7月至12月購買自用住宅,支付購屋借款利息30萬元,申報時可扣除限額為15萬元(每年扣除上限30萬元×6/12個月=15萬元),所以甲君104年度時,可認列該二項列舉扣除額的金額為房屋租金支出6萬元及購屋借款利息15萬元,兩者加總合計21萬元。

而納稅人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必須先減除該申報戶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再以此淨額申報,每戶扣除額上限為30萬元;另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戶申報上限為12萬元。

該局提醒,除了要留意是否已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民眾也要注意是否符合自住要件和扣除金額上限。